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日寶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玫秀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6日
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9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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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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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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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日寶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05年5月17日 │8,000元 │0000000 │ │
│ │陳玫秀 │份有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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