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日上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再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 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6號裁 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主 張權利,足證系爭支票確為其所遺失,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 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 。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之公告,除依 第542 條之規定外,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 該交易所。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第561 條定有明文。 又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 利害關係人得以知悉,並判斷是否向法院申報權利,並於一 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準此 ,此項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為必須遵 行之方法,且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始生公示 催告之效果。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 第106 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審核屬實。聲請人雖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06號裁定,將 上開裁定刊登於新聞紙,然該新聞紙上公告內容漏未登載聲 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洪再易」及其住所「南投縣○○鎮○○ 路○○○○巷○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民國106 年12月7日民時 新聞報在卷可稽。故聲請人登載於新聞紙上之公告,既未登 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則聲請人所登載之內容 核與本院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內容顯有不符,自不能認為係合 法之催告,依前開說明,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是以本件 既未經公示催告程序,聲請人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於法不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第87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日上行實業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6年2月10日 │128,944元 │LN0000000 │ │ │ │公司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