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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彥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6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書記官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保捷車材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06年12月15日 │10,380元 │ND0000000 │ │ │ │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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