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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卓俊沂即東承托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2日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9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29 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栢馥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105年7月31日 │6,300元 │CD793842 │ │ │ │ │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 │002 │栢馥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105年7月31日 │13,020元 │CD793843 │ │ │ │ │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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