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張舒榕即源順環保企業社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
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4號
公示催
告在案。
二、
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3日屆
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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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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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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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拾益營造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草屯分行│107年1月5日 │21,000元 │TN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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