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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20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翁頂翔 相 對 人債務人  紳豐畜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貳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   釋明,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   實者,僅當事人之主張或陳述,並使法院得心證之證據方   法,自非釋明(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0號、75年度台   抗字第453號、72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裁判意旨參照)。次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前項催告定   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   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高雄郵件   中心郵局存證號碼4098號存證信函所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   於107年12月21日前清償本件債權,有存證信函影本附卷可   查,故依據上開說明,債權人所為之催告定有期限,債務人   於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是債務人於107年12月21日   始負遲延責任,故其請求於107年12月21日前起算之遲延利   息難認法,應予駁回。次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秀娥   、陳達成給付部分,僅提出債務人陳達成擔任法定代理人之   第三人豐紳有限公司所簽發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高雄郵件中心郵局存證號碼4097號及4098號存證信函影本為   證,法人與自然人係屬不同權利主體,法人所積欠之債務   與法定代理人並非當然相關,而債權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   性質上係其主張或陳述,並非釋明,從而債權人並未釋明對   債務人陳達成、張秀娥有何請求權存在,故該部分聲請難認   有理,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