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翁頂翔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紳豐畜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秀娥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貳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
釋明,
乃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
實者,僅
當事人之主張或陳述,並
非使法院得
心證之證據方
法,自非釋明(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0號、75年度台
抗字第453號、72年度
台上字第1018號
裁判意旨
參照)。次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前項催告定
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
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高雄郵件
中心郵局存證號碼4098號
存證信函所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
於107年12月21日前清償
本件債權,有存證信函影本附卷可
查,故依據
上開說明,債權人所為之催告定有期限,債務人
於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是債務人於107年12月21日
始負遲延責任,故其請求於107年12月21日前起算之
遲延利
息難認適法,應予駁回。次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秀娥
、陳達成給付部分,僅提出債務人陳達成擔任
法定代理人之
第三人豐紳有限公司所簽發之支票影本及
退票理由單影本、
高雄郵件中心郵局存證號碼4097號及4098號存證信函影本為
證,
惟法人與自然人係屬不同權利主體,法人所積欠之債務
與法定代理人並非當然相關,而債權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
性質上係其主張或陳述,並非釋明,從而債權人並未釋明對
債務人陳達成、張秀娥有何
請求權存在,故該部分聲請難認
有理,應一併
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