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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成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群淯即寶芝林農產行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 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群淯即寶芝林農產行發給 支付命令,於聲請時之聲請狀上除債務人之姓名及住址外 ,並未記載其他足以辨別及特定該債務人之相關身分特徵資 料。經核本件之聲請,認有命債權人提出債務人黃群淯即寶 芝林農產行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之必要,以供本院查核該債務 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聲請時之住所。經本 院前於民國108年1月14日通知債權人應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 正該債務人之商業登記資料,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債 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正 ,則首揭說明,債權人經本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仍未補正 ,致本院無從就債務人於本件聲請時是否有當事人能力、訴 訟能力及本院是否確有管轄權等法定要件為審查,債權人本 件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