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呂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成達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黃群淯即寶芝林農產行發給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
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群淯即寶芝林農產行發給
支付命令,
惟於聲請時之
聲請狀上除債務人之姓名及住址外
,並未記載其他足以辨別及特定該債務人之相關身分特徵資
料。經核本件之聲請,認有命債權人提出債務人黃群淯即寶
芝林農產行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之必要,以供本院查核該債務
人是否具備
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及其聲請時之
住所。經本
院前於民國108年1月14日通知債權人應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
正該債務人之商業登記資料,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債
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而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則
依首揭說明,債權人經本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仍未補正
,致本院無從就債務人於本件聲請時是否有當事人能力、訴
訟能力及本院是否確有管轄權等法定要件為審查,債權人本
件之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