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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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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32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雲豹休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吉佩懷 一、債務人雲豹休閒有限公司、吉佩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壹拾捌萬叁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雲豹休閒    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債務人吉佩懷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