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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85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相 對 人債務人  台灣帝馬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補正狀繕   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    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