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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41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禾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仕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柒佰柒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遲   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   法第233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依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遲延利息,無非係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簽發同額之支票一紙為證,惟債務人並非前開支票之票據債   務人,自無從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債權人復未釋明   兩造就本件工程款之利率另有約定,故其請求逾法定遲延利   率之部分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