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5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威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麒穎
相 對 人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謝宜廷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謝宜廷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之
住所現係位於住台中市○○區○○路○○○巷○○號9樓,此有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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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
非屬本院之轄
區,本院並無管轄權,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
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