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劉玉清即慶錡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東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芳蘭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東與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陸仟玖佰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
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
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
背書人郭芳蘭發支付命令,
惟查,本件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
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
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
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
提示」,有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
可稽,
是以,
揆諸前
開說明,債權人就本件部分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郭
芳蘭,已喪失追索權,其就債權金額逾新臺幣156,000元聲
請對郭芳蘭核發支付命令部分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
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及債務人
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