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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46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康平咖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瀞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傑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傑強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 務人公司營業所在地係設於新北市○○區○○街○○○號3樓, 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屬本院之 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權人向本院 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