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康平咖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瀞萱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傑強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傑強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
務人公司營業所在地係設於新北市○○區○○街○○○號3樓,
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非屬本院之
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權人向本院
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