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東與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
人 郭芳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承彥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壹佰捌拾伍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
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㈡新臺幣壹
拾捌萬捌仟柒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