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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04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債務人  東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芳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承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壹佰捌拾伍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   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   拾捌萬捌仟柒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