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興埔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巫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游新圳即昌隆土木包工業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萬玖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