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陲陽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南投縣信義鄉義消分隊間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南投縣信義鄉義消分隊核發支付命 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通知債權 人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參,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