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全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陲陽
上列
當事人與
債務人南投縣信義鄉義消分隊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南投縣信義鄉義消分隊核發支付命
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通知債權
人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
可參,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