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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23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力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民 相 對 人債務人  康斯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騰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聲請   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如為公司,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    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以核對裁定是    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