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1號
聲 請 人 伍中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宏德
代 理 人 李月娥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
本件案號及
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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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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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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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伍中食品廠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108年4月6日 │8,291元 │QD0000000 │ │
│ │公司王宏德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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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伍中食品廠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108年4月6日 │300,600元 │QD0000000 │ │
│ │公司王宏德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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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伍中食品廠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108年4月6日 │8,400元 │QD0000000 │ │
│ │公司王宏德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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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伍中食品廠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108年4月16日 │13,965元 │QD0000000 │ │
│ │公司王宏德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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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伍中食品廠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108年4月16日 │11,000元 │QD0000000 │ │
│ │公司王宏德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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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伍中食品廠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108年4月16日 │11,340元 │QD0000000 │ │
│ │公司王宏德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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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伍中食品廠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108年4月16日 │3,969元 │QD0000000 │ │
│ │公司王宏德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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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伍中食品廠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108年4月26日 │94,999元 │QD0000000 │ │
│ │公司王宏德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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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伍中食品廠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108年4月26日 │593,468元 │QD0000000 │ │
│ │公司王宏德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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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伍中食品廠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108年4月26日 │150,796元 │QD0000000 │ │
│ │公司王宏德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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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伍中食品廠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108年4月26日 │3,300元 │QD0000000 │ │
│ │公司王宏德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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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伍中食品廠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108年4月26日 │5,591元 │QD0000000 │ │
│ │公司王宏德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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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伍中食品廠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108年4月26日 │27,300元 │QD0000000 │ │
│ │公司王宏德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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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伍中食品廠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108年4月26日 │43,050元 │QD0000000 │ │
│ │公司王宏德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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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
除權判決,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
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