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更加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補正更加好食品有限公司委任李寶君為本件代理人之      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