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謝春祺
聲 請 人 謝春耕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分別陳明聲請人謝春祺、謝春耕取得之股票編號為何?
㈡聲請人所提
聲請狀附件之附表中股票號碼82-NA-000236、85
-NA-000237、85-NA-000238與謝德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之股東名簿股票編號87-NA-000236、87-NA-000237、87-NA-
000238不符,如有誤寫,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