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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訟代理人 李秉修 相 對 人 久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平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進來於民國84年3月6日以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林進來、吳珍珠之 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84年3月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72萬元 。 (三)存續期間:自84年3月3日至114年3月3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林進來。 債務人吳珍珠於84年間邀同債務人林進來(林進來於106 年10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林慈宜、林靜宜已拋棄繼承,並 經本院以投院明家佳日107司繼字第279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故其繼承人為林耀裕、林詹錦鑾、林慧宜,該三人因繼承之 法律關係而為本件債務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4 3萬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期未 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為 全部到期,聲請人業已取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 秋字第82969號債權憑證在案,計尚欠本金1,289,903元及利 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借據、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中院麟107司執秋字第82969號債權憑證影本等為證。 三、本件除林進來之繼承人林耀裕、林詹錦鑾因居所不明,設 址於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外,經本院於108年10月1日通 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吳珍珠、林慧宜,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 通知已於同年月14日及2日分別送達於相對人及債務人吳珍 珠、林慧宜,有卷附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及債務 人均逾期未為陳述。另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 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82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鹿谷鄉 │新初鄉 │ │539 │ │3284.71 │10000分之100│久林建設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備考│重測前:初鄉段367-7地號 │ └──┴─────────────────────────────────────────────────────┘ ┌────────────────────────────────────────────────────────────────┐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82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 │001 │104 │中正路三段576 │新初鄉段539地 │住商用、鋼筋混│一層:29.25、二 │ │全部 │久林建設股份│共用部分新│ │ │ │之4號 │號 │凝土造、5層 │層:33.75、合計 │ │ │有限公司 │初鄉段173 │ │ │ │ │ │ │:63 │ │ │ │建號、3606│ │ │ │ │ │ │ │ │ │ │.81平方公 │ │ │ │ │ │ │ │ │ │ │尺、權利範│ │ │ │ │ │ │ │ │ │ │圍10000分 │ │ │ │ │ │ │ │ │ │ │之51、重測│ │ │ │ │ │ │ │ │ │ │前:初鄉段│ │ │ │ │ │ │ │ │ │ │169建號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 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