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李秉修
相 對 人 久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平壹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條
之17
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債務人林進來於民國84年3月6日以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林進來、吳珍珠之
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84年3月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72萬元
。
(三)
存續期間:自84年3月3日至114年3月3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林進來。
債務人吳珍珠於84年間邀同債務人林進來(
嗣林進來於106
年10月22日死亡,其
繼承人林慈宜、林靜宜已
拋棄繼承,並
經本院以投院明家佳日107
司繼字第279號函
准予備查在案,
故其
繼承人為林耀裕、林詹錦鑾、林慧宜,該三人因繼承之
法律關係而為本件債務人)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4
3萬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期未
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為
全部到期,聲請人業已取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
秋字第82969號
債權憑證在案,計尚欠本金1,289,903元及利
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借據、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中院麟107司執秋字第82969號債權憑證影本等為證。
三、本件除林進來之繼承人林耀裕、林詹錦鑾因
住居所不明,設
址於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外,經本院於108年10月1日通
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吳珍珠、林慧宜,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
通知已於同年月14日及2日分別送達於相對人及債務人吳珍
珠、林慧宜,有卷附通知函及送達證書
可稽,相對人及債務
人均逾期未為陳述。另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
惟
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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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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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鹿谷鄉 │新初鄉 │ │539 │ │3284.71 │10000分之100│久林建設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備考│重測前:初鄉段367-7地號 │
└──┴─────────────────────────────────────────────────────┘
┌────────────────────────────────────────────────────────────────┐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82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
│001 │104 │中正路三段576 │新初鄉段539地 │住商用、鋼筋混│一層:29.25、二 │ │全部 │久林建設股份│共用部分新│
│ │ │之4號 │號 │凝土造、5層 │層:33.75、合計 │ │ │有限公司 │初鄉段173 │
│ │ │ │ │ │:63 │ │ │ │建號、3606│
│ │ │ │ │ │ │ │ │ │.81平方公 │
│ │ │ │ │ │ │ │ │ │尺、權利範│
│ │ │ │ │ │ │ │ │ │圍10000分 │
│ │ │ │ │ │ │ │ │ │之51、重測│
│ │ │ │ │ │ │ │ │ │前:初鄉段│
│ │ │ │ │ │ │ │ │ │169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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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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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
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