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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立捷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柏文、洪素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