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立捷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順其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王柏文、洪素雲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相對人之
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四、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埔里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