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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立捷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其 相 對 人 王柏文 相 對 人 洪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138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備 考│ │ │ │ (新 台 幣) │ │ (即提示日) │ │ │ ├──┼───────┼─────────┼───────┼───────┼───────┼───┤ │001 │108年5月2日 │500,000元 │未載 │108年5月2日 │WG0000000 │ │ └──┴───────┴─────────┴───────┴───────┴───────┴───┘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毋庸另行聲請。 四、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