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泰陽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新民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仁佑土木包工業、吳聲宗
本票裁定
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本票原本。
㈢相對人仁佑土木包工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暨其負責人吳
張菊、相對人吳聲宗之
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四、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