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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許昭衍即新日勝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黎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狀更正下列事項: ⒈聲請人名稱(聲請人許昭衍即新日勝號,誤載為許昭衍即 新日勝商號)。 ⒉相對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相對人為黎明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誤載為黎民發股份有限公司,附表部分亦請一 併更正,法定代理人巫秋芬,誤載為巫秋芳)。 ⒊陳明聲請人住所為南投縣○○鄉○○村○○○路○○○○號 或「魚池街」274號(查南投縣魚池鄉門牌查無「魚池路 」資料),如有誤載,請一併更正。 ㈡請補正黎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負責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