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許昭衍即新日勝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黎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本票裁定
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狀更正下列事項:
⒈聲請人名稱(聲請人許昭衍即新日勝號,誤載為許昭衍即
新日勝商號)。
⒉相對人名稱及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相對人為黎明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誤載為黎民發股份有限公司,附表部分亦請一
併更正,
法定代理人巫秋芬,誤載為巫秋芳)。
⒊陳明聲請人
住所為南投縣○○鄉○○村○○○路○○○○號
或「魚池街」274號(查南投縣魚池鄉門牌查無「魚池路
」資料),如有誤載,請一併更正。
㈡請補正黎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負責人之
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
正本,影
本無效。
三、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四、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埔里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