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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建華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于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永華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相對人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表(含全體董事資料)。 ㈡請提出相對人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永華 、吳棋楠、吳棋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補正聲請狀聲請人之公司之印鑑章(查聲請狀尾漏未記載聲 請人公司名稱及蓋印公司印鑑章,聲請人具狀補正時,補正 狀請以公司具名,並應加蓋公司印鑑之大小章)。 ㈣聲請狀附表記載發票人部分更正(查本件本票之發票人為建 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吳永華,聲請人誤寫為建華水泥 股份有限公司)。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並於書狀具狀人處應有聲請 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二者之簽章。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