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建華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于靚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永華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相對人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表(含全體董事資料)。
㈡請提出相對人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吳永華
、吳棋楠、吳棋祥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補正
聲請狀聲請人之公司之印鑑章(查聲請狀尾漏未記載聲
請人公司名稱及蓋印公司印鑑章,聲請人具狀補正時,補正
狀請以公司具名,並應加蓋公司印鑑之大小章)。
㈣聲請狀附表記載發票人部分更正(查
本件本票之發票人為建
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吳永華,聲請人誤寫為建華水泥
股份有限公司)。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
正本,影
本無效。
三、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並於書狀具狀人處應有聲請
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二者之簽章。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