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建華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于靚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永華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聲請狀附表記載發票人為建華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狀
所列相對人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符,請具狀確認,
如有錯誤請一併更正。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並於書狀具狀人處應有聲請
人公司及
法定代理人二者之簽章。
三、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