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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建華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于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永華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附表記載發票人為建華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狀 所列相對人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符,請具狀確認, 如有錯誤請一併更正。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並於書狀具狀人處應有聲請 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二者之簽章。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