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吳明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孫皆得
本
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相對人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應
含變更登記及變更前順得裕食品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資料)。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三、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埔里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