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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吳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孫皆得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相對人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應 含變更登記及變更前順得裕食品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資料)。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