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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郭瑞如即郭秝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原債權人皓中資產管理有限 公司債務,而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將其對相對人之一切 債權讓與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嗣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再將上開債權讓與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碩亨資產管理有 限公司再將上開債權讓與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鴻光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復將上開債權讓與鴻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鴻 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更名為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後, 復將上開債權讓與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鼎威企業管 理顧問有限公司再將上開債權讓與予聲請人,聲請人即依民 法第297條將該債權讓與之事實以掛號郵件向相對人之戶籍 住址寄發通知相對人,惟遭郵政機關通知招領逾期退回,致 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乃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債權 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聲明書、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件 信封及寄件回執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埔里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郭瑞如即郭秝華去向 不明,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民國108年9月23日投埔 警防字第1080016911號函附卷可稽,是相對人郭瑞如即郭秝 華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 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 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