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郭瑞如即郭秝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積欠原
債權人皓中資產管理有限
公司債務,而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將其對相對人之一切
債權讓與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嗣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再將
上開債權讓與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碩亨資產管理有
限公司再將上開債權讓與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鴻光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復將上開債權讓與鴻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鴻
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更名為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後,
復將上開債權讓與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鼎威企業管
理顧問有限公司再將上開債權讓與予聲請人,聲請人即依民
法第297條將該債權讓與之事實以掛號郵件向相對人之戶籍
住址寄發通知相對人,
惟遭郵政機關通知招領逾期退回,致
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
乃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
債權憑證、債權
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聲明書、
戶籍謄本、
存證信函、退件
信封及寄件回執等件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函請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埔里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郭瑞如即郭秝華去向
不明,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民國108年9月23日投埔
警防字第1080016911號函附卷
可稽,是相對人郭瑞如即郭秝
華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與
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
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
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