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李瑞卿
相 對 人 林火旺
相 對 人 李東源
相 對 人 陳純甚
相 對 人 林水木
相 對 人 李金長
相 對 人 李曉鈴
相 對 人 李清烈即李連雲之
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清彬即李連雲之
繼承人
相 對 人 鄭李素華即李連雲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家嫺即李連雲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連欽
相 對 人 李振雄
相 對 人 李桂雲
相 對 人 李明義
相 對 人 李重慶
相 對 人 李通益
相 對 人 李旻整
相 對 人 李啓豪
相 對 人 李桂蘭
相 對 人 李思萱
相 對 人 李其楠
相 對 人 鍾玉珠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火旺、李東源、陳純甚、林水木、李金長、李連欽、李
振雄、李桂雲、李明義、李重慶、李通益、李旻整、李啓豪、李
桂蘭、李思萱、李其楠、鍾玉珠、李清烈即李連雲之繼承人、李
清彬即李連雲之繼承人、鄭李素華即李連雲之繼承人、李家嫺即
李連雲之繼承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李瑞卿、相對人李曉鈴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分別送達相對人之
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9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326號判決確定,並
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
兩造按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
例」欄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兩造間
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應賠付
他造之金額,依後附計算書
確定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
各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又相對人李連雲死亡,其應負擔之金額
由其繼承人李清烈、李清彬、鄭李素華、李家嫺於繼承李連
雲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
┌─────────┬─────┬───────────────────────┐
│ 項目 │金額(元)│ 備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27,136 │聲請人預納 │
├─────────┼─────┼───────────────────────┤
│地政複丈規費 │25,105 │聲請人預納(記帳日期:104年10月22日、105年2月1 │
│ │ │日) │
├─────────┼─────┼───────────────────────┤
│地政規費 │120 │聲請人預納(記帳日期:106年2月9日) │
├─────────┼─────┼───────────────────────┤
│安立
不動產估價師事│120,000 │聲請人預納(日期:105年11月7日) │
│務所鑑定服務費 │ │ │
├─────────┼─────┼───────────────────────┤
│
戶籍謄本 │585 │聲請人預納(日期:106年2月9日、106年10月18日) │
│ │ │ │
├─────────┼─────┼───────────────────────┤
│第二審裁判費 │40,704 │相對人李曉鈴預納 │
├─────────┼─────┼───────────────────────┤
│第二審地政複丈規費│13,030 │相對人李曉鈴預納(記帳日期:108年2月19日、108 │
│ │ │年2月26日) │
├─────────┼─────┴───────────────────────┤
│總計 │ 226,680元 │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 ㈠聲請人應負擔部分:226,680元×1/12=18,890元,聲請人已支出訴訟費用:172,946 │
│ 元,應受賠償154,056元。 │
│ ㈡相對人李曉鈴應負擔部分:226,680元×3/54=12,594元(元以下調整進位),相對人李│
│ 曉鈴已支出訴訟費用:53,734元,應受賠償41,140元。 │
│ ㈢相對人林火旺應負擔部分:226,680元×5/108=10,494元。 │
│ ㈣相對人鍾玉珠應負擔部分:226,680元×11/108=23,088元。 │
│ ㈤相對人李東源、李金長、李振雄、李桂雲、李通益、李思萱、陳純甚各應負擔部分: │
│ 226,680元×1/18=12,593元。 │
│ ㈥相對人林水木應負擔部分:226,680元×4/54=16,791元。 │
│ ㈦相對人李清烈、李清彬、鄭李素華、李家嫺應於繼承李連雲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部分 │
│ :226,680元×1/36=6,297元。 │
│ ㈧相對人李連欽、李明義、李其楠各應負擔部分:226,680元×1/36=6,297元。 │
│ ㈨相對人李重慶應負擔部分:226,680元×3/36=18,890元。 │
│ ㈩相對人李旻整應負擔部分:226,680元×1/27=8,396元。 │
│ 相對人李啓豪、李桂蘭各應負擔部分:226,680元×1/108=2,099元。 │
│附註: │
│ ㈠聲請人請求之華嶔測量工程有限公司指定建築線規費、現況測量費用20,000元,經核 │
│ 並無相關事項之囑託,不予列計。 │
└───────────────────────────────────────┘
┌──────────────────────────────────┐
│附表一:應賠償對象、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 │
├─┬────┬─────────────┬─────────────┤
│編│賠償人 │應賠償聲請人李瑞卿之金額 │應賠償相對人李曉鈴之金額 │
│號│姓名 │計算式:154,056(154,056+│計算式:41,140(154,056+ │
│ │ │41,140)相對人應負擔金額 │41,140) 相對人應負擔金額│
├─┼────┼─────────────┼─────────────┤
│1 │林火旺 │8,282元 │2,212元 │
├─┼────┼─────────────┼─────────────┤
│2 │鍾玉珠 │18,222元 │4,866元 │
├─┼────┼─────────────┼─────────────┤
│3 │李東源 │9,939元(7人分別給付) │2,654元(7人分別給付) │
│ │李金長 │ │ │
│ │李振雄 │ │ │
│ │李桂雲 │ │ │
│ │李通益 │ │ │
│ │李思萱 │ │ │
│ │陳純甚 │ │ │
├─┼────┼─────────────┼─────────────┤
│4 │林水木 │13,252元 │3,539元 │
├─┼────┼─────────────┼─────────────┤
│5 │李清烈 │4,970元(4人於繼承李連雲遺 │1,327元(4人於繼承李連雲遺 │
│ │李清彬 │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 │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
│ │鄭李素華│ │ │
│ │李家嫺 │ │ │
├─┼────┼─────────────┼─────────────┤
│6 │李連欽 │4,970元(3人分別給付) │1,327元(3人分別給付) │
│ │李明義 │ │ │
│ │李其楠 │ │ │
├─┼────┼─────────────┼─────────────┤
│7 │李重慶 │14,909元 │3,981元 │
├─┼────┼─────────────┼─────────────┤
│8 │李旻整 │6,626元 │1,770元 │
├─┼────┼─────────────┼─────────────┤
│9 │李啓豪 │1,656元(2人分別給付) │443元(2人分別給付)(調整進 │
│ │李桂蘭 │(調整不進位) │位) │
├─┴────┼─────────────┼─────────────┤
│合 計 │154,056元 │41,140元 │
└──────┴─────────────┴─────────────┘
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共有人 │原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
│林火旺 │108分之5 │108分之5 │
├────┼───────────┼──────────┤
│鍾玉珠 │108分之11 │108分之11 │
├────┼───────────┼──────────┤
│李東源 │18分之1 │18分之1 │
├────┼───────────┼──────────┤
│林水木 │54分之4 │54分之4 │
├────┼───────────┼──────────┤
│李金長 │54分之3 │54分之3 │
├────┼───────────┼──────────┤
│李連雲 │36分之1 │36分之1 │
├────┼───────────┼──────────┤
│李連欽 │36分之1 │36分之1 │
├────┼───────────┼──────────┤
│李瑞卿 │12分之1 │12分之1 │
├────┼───────────┼──────────┤
│李振雄 │90分之5 │90分之5 │
├────┼───────────┼──────────┤
│李桂雲 │36分之2 │36分之2 │
├────┼───────────┼──────────┤
│李重慶 │36分之3 │36分之3 │
├────┼───────────┼──────────┤
│李通益 │90分之5 │90分之5 │
├────┼───────────┼──────────┤
│李旻整 │27分之1 │27分之1 │
├────┼───────────┼──────────┤
│李啓豪 │108分之1 │108分之1 │
├────┼───────────┼──────────┤
│李桂蘭 │108分之1 │108分之1 │
├────┼───────────┼──────────┤
│李曉鈴 │54分之3 │54分之3 │
├────┼───────────┼──────────┤
│李思萱 │36分之2 │36分之2 │
├────┼───────────┼──────────┤
│李明義 │36分之1 │36分之1 │
├────┼───────────┼──────────┤
│陳純甚 │18分之1 │18分之1 │
├────┼───────────┼──────────┤
│李其楠 │36分之1 │36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