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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李瑞卿 相 對 人 林火旺 相 對 人 李東源 相 對 人 陳純甚 相 對 人 林水木 相 對 人 李金長 相 對 人 李曉鈴 相 對 人 李清烈即李連雲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清彬即李連雲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鄭李素華即李連雲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家嫺即李連雲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連欽 相 對 人 李振雄 相 對 人 李桂雲 相 對 人 李明義 相 對 人 李重慶 相 對 人 李通益 相 對 人 李旻整 相 對 人 李啓豪 相 對 人 李桂蘭 相 對 人 李思萱 相 對 人 李其楠 相 對 人 鍾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火旺、李東源、陳純甚、林水木、李金長、李連欽、李 振雄、李桂雲、李明義、李重慶、李通益、李旻整、李啓豪、李 桂蘭、李思萱、李其楠、鍾玉珠、李清烈即李連雲之繼承人、李 清彬即李連雲之繼承人、鄭李素華即李連雲之繼承人、李家嫺即 李連雲之繼承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李瑞卿、相對人李曉鈴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分別送達相對人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9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326號判決確定,並 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 例」欄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兩造間 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應賠付他造之金額,依後附計算書 確定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 各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又相對人李連雲死亡,其應負擔之金額 由其繼承人李清烈、李清彬、鄭李素華、李家嫺於繼承李連 雲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 ┌─────────┬─────┬───────────────────────┐ │ 項目 │金額(元)│ 備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27,136 │聲請人預納 │ ├─────────┼─────┼───────────────────────┤ │地政複丈規費 │25,105 │聲請人預納(記帳日期:104年10月22日、105年2月1 │ │ │ │日) │ ├─────────┼─────┼───────────────────────┤ │地政規費 │120 │聲請人預納(記帳日期:106年2月9日) │ ├─────────┼─────┼───────────────────────┤ │安立不動產估價師事│120,000 │聲請人預納(日期:105年11月7日) │ │務所鑑定服務費 │ │ │ ├─────────┼─────┼───────────────────────┤ │戶籍謄本 │585 │聲請人預納(日期:106年2月9日、106年10月18日) │ │ │ │ │ ├─────────┼─────┼───────────────────────┤ │第二審裁判費 │40,704 │相對人李曉鈴預納 │ ├─────────┼─────┼───────────────────────┤ │第二審地政複丈規費│13,030 │相對人李曉鈴預納(記帳日期:108年2月19日、108 │ │ │ │年2月26日) │ ├─────────┼─────┴───────────────────────┤ │總計 │ 226,680元 │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 ㈠聲請人應負擔部分:226,680元×1/12=18,890元,聲請人已支出訴訟費用:172,946 │ │ 元,應受賠償154,056元。 │ │ ㈡相對人李曉鈴應負擔部分:226,680元×3/54=12,594元(元以下調整進位),相對人李│ │ 曉鈴已支出訴訟費用:53,734元,應受賠償41,140元。 │ │ ㈢相對人林火旺應負擔部分:226,680元×5/108=10,494元。 │ │ ㈣相對人鍾玉珠應負擔部分:226,680元×11/108=23,088元。 │ │ ㈤相對人李東源、李金長、李振雄、李桂雲、李通益、李思萱、陳純甚各應負擔部分: │ │ 226,680元×1/18=12,593元。 │ │ ㈥相對人林水木應負擔部分:226,680元×4/54=16,791元。 │ │ ㈦相對人李清烈、李清彬、鄭李素華、李家嫺應於繼承李連雲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部分 │ │ :226,680元×1/36=6,297元。 │ │ ㈧相對人李連欽、李明義、李其楠各應負擔部分:226,680元×1/36=6,297元。 │ │ ㈨相對人李重慶應負擔部分:226,680元×3/36=18,890元。 │ │ ㈩相對人李旻整應負擔部分:226,680元×1/27=8,396元。 │ │ 相對人李啓豪、李桂蘭各應負擔部分:226,680元×1/108=2,099元。 │ │附註: │ │ ㈠聲請人請求之華嶔測量工程有限公司指定建築線規費、現況測量費用20,000元,經核 │ │ 並無相關事項之囑託,不予列計。 │ └───────────────────────────────────────┘ ┌──────────────────────────────────┐ │附表一:應賠償對象、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 │ ├─┬────┬─────────────┬─────────────┤ │編│賠償人 │應賠償聲請人李瑞卿之金額 │應賠償相對人李曉鈴之金額 │ │號│姓名 │計算式:154,056(154,056+│計算式:41,140(154,056+ │ │ │ │41,140)相對人應負擔金額 │41,140) 相對人應負擔金額│ ├─┼────┼─────────────┼─────────────┤ │1 │林火旺 │8,282元 │2,212元 │ ├─┼────┼─────────────┼─────────────┤ │2 │鍾玉珠 │18,222元 │4,866元 │ ├─┼────┼─────────────┼─────────────┤ │3 │李東源 │9,939元(7人分別給付) │2,654元(7人分別給付) │ │ │李金長 │ │ │ │ │李振雄 │ │ │ │ │李桂雲 │ │ │ │ │李通益 │ │ │ │ │李思萱 │ │ │ │ │陳純甚 │ │ │ ├─┼────┼─────────────┼─────────────┤ │4 │林水木 │13,252元 │3,539元 │ ├─┼────┼─────────────┼─────────────┤ │5 │李清烈 │4,970元(4人於繼承李連雲遺 │1,327元(4人於繼承李連雲遺 │ │ │李清彬 │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 │ │鄭李素華│ │ │ │ │李家嫺 │ │ │ ├─┼────┼─────────────┼─────────────┤ │6 │李連欽 │4,970元(3人分別給付) │1,327元(3人分別給付) │ │ │李明義 │ │ │ │ │李其楠 │ │ │ ├─┼────┼─────────────┼─────────────┤ │7 │李重慶 │14,909元 │3,981元 │ ├─┼────┼─────────────┼─────────────┤ │8 │李旻整 │6,626元 │1,770元 │ ├─┼────┼─────────────┼─────────────┤ │9 │李啓豪 │1,656元(2人分別給付) │443元(2人分別給付)(調整進 │ │ │李桂蘭 │(調整不進位) │位) │ ├─┴────┼─────────────┼─────────────┤ │合 計 │154,056元 │41,140元 │ └──────┴─────────────┴─────────────┘ 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共有人 │原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 │林火旺 │108分之5 │108分之5 │ ├────┼───────────┼──────────┤ │鍾玉珠 │108分之11 │108分之11 │ ├────┼───────────┼──────────┤ │李東源 │18分之1 │18分之1 │ ├────┼───────────┼──────────┤ │林水木 │54分之4 │54分之4 │ ├────┼───────────┼──────────┤ │李金長 │54分之3 │54分之3 │ ├────┼───────────┼──────────┤ │李連雲 │36分之1 │36分之1 │ ├────┼───────────┼──────────┤ │李連欽 │36分之1 │36分之1 │ ├────┼───────────┼──────────┤ │李瑞卿 │12分之1 │12分之1 │ ├────┼───────────┼──────────┤ │李振雄 │90分之5 │90分之5 │ ├────┼───────────┼──────────┤ │李桂雲 │36分之2 │36分之2 │ ├────┼───────────┼──────────┤ │李重慶 │36分之3 │36分之3 │ ├────┼───────────┼──────────┤ │李通益 │90分之5 │90分之5 │ ├────┼───────────┼──────────┤ │李旻整 │27分之1 │27分之1 │ ├────┼───────────┼──────────┤ │李啓豪 │108分之1 │108分之1 │ ├────┼───────────┼──────────┤ │李桂蘭 │108分之1 │108分之1 │ ├────┼───────────┼──────────┤ │李曉鈴 │54分之3 │54分之3 │ ├────┼───────────┼──────────┤ │李思萱 │36分之2 │36分之2 │ ├────┼───────────┼──────────┤ │李明義 │36分之1 │36分之1 │ ├────┼───────────┼──────────┤ │陳純甚 │18分之1 │18分之1 │ ├────┼───────────┼──────────┤ │李其楠 │36分之1 │36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