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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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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明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高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1 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可核,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