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5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欽盛
訴訟代理人 陳恪勤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
反訴被告昕辰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7,664,2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9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