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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百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珍郎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被   告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鍾銘山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蔡孟哲       沈献程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8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