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百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珍郎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
律師
被 告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鍾銘山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蔡孟哲
沈献程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8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