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陳志昇即振昇土木包工業
訴訟
代理人 陳光助
被 告 拾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明璋
訴訟代理人 石益成
被 告 傅晏緹即裕宸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洪聖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十五
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