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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陳志昇即振昇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陳光助 被   告 拾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明璋 訴訟代理人 石益成 被   告 傅晏緹即裕宸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洪聖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十五 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