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志昇即振昇土木包工業
訴訟
代理人 陳光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拾益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款
債權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14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 年
度建字第5號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
納第二審
裁判費。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
暨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於上訴狀僅記載「上訴人不服南投地方法院108
年度建字第5 號事件的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
另狀補提理由外,謹先聲明如上。」等語,未依
首揭法條規
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
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用〔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447,0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如
非
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