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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志昇即振昇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陳光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拾益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14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 年 度建字第5號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上訴狀僅記載「上訴人不服南投地方法院108 年度建字第5 號事件的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 另狀補提理由外,謹先聲明如上。」等語,未依首揭法條規 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 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用〔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447,0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如 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