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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吳茂雄 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保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108年度建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八年度建字第二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一百零八年五月七日、一百零 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如認符合 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 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 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 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 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2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因民國108 年3 月21日、同年5 月7 日、同年6 月26日言詞 辯論筆錄有漏未記載部分,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明瞭法庭開 庭內容,爰聲請交付108 年3 月21日、同年5 月7 日、同年 6 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建字第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被 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