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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1號 原 告 林萬勝 許水𣔁 許清良 許錫林
許慶樺(即許丙炎之承受訴訟人)
許慶堂(即許丙炎之承受訴訟人)
許文氣 許春盛 許松根
余國順 許清淇 許井 許永 被 告 許金傳 訴訟代理人 許家豪 被 告 許詠琳 許庭維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雪 被 告 劉大潭
劉憲村 許維宏 許維邦 藍輝東 訴訟代理人 藍美雁 被 告 許金成 許瑜 訴訟代理人 許茂仁 被 告 許順發 許正濱 許進發 許建榮 許賀翔
許春河 許來成 許水木 許敏昇 許永昇(即簡香之承受訴訟人)
許添福 許陳綢 許木德 許宗誠 許元士 許至遠 訴訟代理人 許書圖 被 告 許明凱 許俊傑 許俊卿 姚寶全
訴訟代理人 許阿成 許珀銓
被 告 許皓帆 許大隆 許玉香
許召蓉(即許車之繼承人)
許又心(即許車之繼承人)
許照堂(即許車之繼承人)
許宏旭(即許車之繼承人)
許瑜芳(即許車之繼承人)
許武成(即許振園之繼承人)
許澤瓏(即許振園之繼承人)
許書華(即沈精政之承當訴訟人)
兼 上二人
許瑋志
許瑋傑
許宏貴 訴訟代理人 翁嘉濃律師 被 告 許宇水 許聖彣(即許崇庚之承受訴訟人)
許崇碧 許濠庭即許甘霖
許全 許朝宗 訴訟代理人 林秀倖 被 告 許汝欽 許燿春 許勝銘 許俊熙 許黃質 許憲庭 吳吉豐(即吳許玉麗之承受訴訟人)
吳昆達(即吳許玉麗之承受訴訟人)
吳彥儀(即吳許玉麗之承受訴訟人)
林章富(即林許壁霞之承受訴訟人)
林群顥(即林許壁霞之承受訴訟人)
林群億(即林許壁霞之承受訴訟人)
林偉異(即林許壁霞之承受訴訟人)
受 告知人 南投縣南投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汝權 訴訟代理人 鄭傑云 受 告知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朱怡玲 張宮瑞 受 告知人 王志高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 關於許車、許報、林許壁霞之繼承人是否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實體及程序權,故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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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