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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楊三輝       龐亞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被   告 兼 下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文聰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埔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健中 輔 佐 人 林良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七日上午十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未 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