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拓築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永鴻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新棟、陳麗君、禾豐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
司間減少價金事件,不服109年12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 46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
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859,35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
幣58,8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