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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拓築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新棟、陳麗君、禾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 司間減少價金事件,不服109年12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 46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 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859,3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58,8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