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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敞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啓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九廠間 給付違約金事件,不服民國110年4月1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9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並依上訴 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暨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 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僅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為不服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1號之判決,謹於法定期間內 對於不利益部分之全部聲明提起上訴,上訴理由請准容後具 狀補呈。」等語,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 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 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就本訴敗 訴部分上訴,本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0,901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如就反訴敗訴部分上訴,反訴 上訴利益為3,593,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 元,如 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 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 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 內併同補正之,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