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敞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馮啓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九廠間
給付
違約金事件,不服民國110年4月1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9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及理由,並依上訴
聲明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
暨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
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僅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為不服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1號之判決,謹於法定期間內
對於不利益部分之全部聲明提起上訴,上訴理由請准容後具
狀補呈。」等語,未依
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
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
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就本訴敗
訴部分上訴,本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0,901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如就反訴敗訴部分上訴,反訴
上訴利益為3,593,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 元,如
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
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
未表明上訴理由,
爰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
前揭同一期間
內併同補正之,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