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童雅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觀建設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不服
民國109 年4 月7 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貳
拾柒萬肆仟肆佰肆拾參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
陸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亞
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