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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童雅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觀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 民國109 年4 月7 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貳 拾柒萬肆仟肆佰肆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 陸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