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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童雅芳 被 上訴人 裕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7日 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9,608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經本院於109 年5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5 月27日送達上訴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