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童雅芳
被
上訴人 裕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7日
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9,608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經本院於109 年5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5 月27日送達上訴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亞
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