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訴訟代理人 李秉修
被 告 村崎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進茗即劉駿弘
被 告 吳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