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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李秉修 被   告 村崎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進茗即劉駿弘 被   告 吳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8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肆拾捌萬貳仟零肆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村崎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村崎公司)、劉進茗即劉駿弘、吳素經合法通知,未於 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方面: ㈠被告村崎公司於民國102年9月30日邀同被告劉進茗即劉駿弘 、吳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 元,借款期間自102年9月30日至107年9月30日,並分為①60 萬元與②240萬元二筆金額貸放,約定利率按原告定儲指數 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83%計算,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付 違約金,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經原告事先以 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則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被告村崎公司自108年3月31日起,即未再依約還款 ,其債務依約應視為全部到期。 ㈡被告村崎公司於104年10月29日邀同被告劉進茗即劉駿弘、 吳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20萬元,借款期間自104 年10月29日至107年10月29日,並分為①96萬元與②224萬元 二筆金額貸放,約定利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 息1.63%計算、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經原告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 告後,則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惟被告村崎 公司自108年3月30日起,即未再依約還款,其債務依約應視 為全部到期。 ㈢被告村崎公司於民國104年1月15日邀同被告劉進茗即劉駿弘 、吳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400萬元,借款期間自 104年1月15日至109年1月19日,並分為①120萬元與②280萬 元二筆金額貸放,約定利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 年息1.63%計算、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並約定 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經原告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 催告後,則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惟被告村 崎公司自108年3月16日起,即未再依約還款,其債務依約應 視為全部到期。 ㈣被告村崎公司於106年12月28日邀同被告劉進茗即劉駿弘、 吳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6 年12月28日至108年12月28日,並分為①60萬元與②240萬元 二筆金額貸放,約定利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 息1.63%計算、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經原告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 後,則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惟被告村崎公 司自108年3月29日起,即未再依約還款,其債務依約應視為 全部到期。 ㈤綜上,被告村崎公司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未清償。又被告劉進茗即劉駿弘、吳素為連帶保證人,依 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村崎公司、劉進茗即劉駿弘部分: 原告主張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均沒有意見,被告村崎公司 確實有借這些款項,被告劉進茗即劉駿弘與被告吳素眞是夫 妻,均為被告村崎公司之連帶保證人。108年2、3月,被告 村崎公司與原告曾經協商,但原告後未再聯絡被告村崎公 司。被告村崎公司之主要業務為國際貿易,原告目前對於被 告村崎公司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導致被告村崎公司之 資金無法匯進來,因此被告村崎公司及被告劉進茗即劉駿弘 目前均沒有錢可以清償借款等語。答辯聲明為:原告之訴駁 回。 ㈡吳素眞部分: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00頁至202頁): ㈠被告積欠原告之金額如附表所示。 ㈡被告劉進茗即劉駿弘為被告村崎公司之登記名義人。 ㈢被告村崎公司於102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300萬元,於102 年9月30日分兩筆撥貸,撥貸金額分別為60萬元、240萬元, 該筆借款的連帶保證人為被告劉進茗即劉駿弘、吳素眞,該 筆貸款積欠之金額如債權附表(即附表)編號1、2。 ㈣被告村崎公司於104年10月29日,向原告借款320萬元,於10 4年10月29日分兩筆撥貸,撥貸金額分別為96萬元、224萬元 ,該筆借款的連帶保證人為被告劉進茗即劉駿弘、吳素眞, 該筆貸款積欠之金額如債權附表(即附表)編號3、4。 ㈤被告村崎公司於104年1月15日,向原告借款400萬元,於104 年1月15日分兩筆撥貸,撥貸金額分別為120萬元、280 萬元 ,該筆借款的連帶保證人為被告劉進茗即劉駿弘、吳素眞, 該筆貸款積欠之金額如債權附表(即附表)編號5、6。 ㈥被告村崎公司於106年12月28日,向原告借款300萬元,於10 6年12月28日分兩筆撥貸,撥貸金額分別為60萬元、240萬元 ,該筆借款的連帶保證人為被告劉進茗即劉駿弘、吳素眞, 該筆貸款積欠之金額如債權附表(即附表)編號7、8。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及第25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 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 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 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 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原告主張被告村崎公司尚有如前所述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 尚未清償,被告劉進茗即劉駿弘、吳素為借款之連帶保證 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借據、本票 、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連帶保證書、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公 告等為憑 (見本院卷第19至59頁) 。被告村崎公司、劉進茗 即劉駿弘對於原告之請求並不爭執,僅表示原告對其為假扣 押強制執行,斷其生計,使其國外資金無法匯入,目前無錢 可供清償借款等語(見本院卷第19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1項本文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 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則本件被告村崎公司、劉進 茗即劉駿弘就本件應視同自認。另被告吳素眞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 依同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 項本文之規定,亦應視同 自認。是原告所主張之事實,信為真實。 六、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村 崎公司、劉進茗即劉駿弘、吳素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 所示之金額,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湘惠 附表: ┌──┬──────┬─────────────────┬────────────┐ │編號│積欠本金(新│ 利 息 │違約金利率及計算期間 │ │ │臺幣) ├────────────┬────┤ │ │ │ │ 起 日 │年利率 │ │ ├──┼──────┼────────────┼────┼────────────┤ │ 1. │302,361元 │108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2.92% │自108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 2. │1,209,719元 │108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2.92% │自108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 3. │274,655元 │108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2.72% │自108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 │ │ │ │ │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 計算。 │ ├──┼──────┼────────────┼────┼────────────┤ │ 4 │640,771元 │108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2.72% │自108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 5. │916,341 元 │108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2.72% │自108 年4 月17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 6. │2,138,198元 │108 年3 月16日起至清償日│2.72% │自108 年4 月17日起至清償│ │ │ │止 │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 7. │600,000元 │108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2.72% │自108 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 8. │2,400,000元 │108 年3 月29日起至清償日│2.72 % │自108 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 │ │ │止 │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合計│8,482,045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