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李秉修
被 告 村崎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進茗即劉駿弘
被 告 吳素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8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肆拾捌萬貳仟零肆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言詞辯論
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村崎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村崎公司)、劉進茗即劉駿弘、吳素經
合法通知,未於
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方面:
㈠被告村崎公司於民國102年9月30日邀同被告劉進茗即劉駿弘
、吳素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
元,借款
期間自102年9月30日至107年9月30日,並分為①60
萬元與②240萬元二筆金額貸放,約定利率按原告定儲指數
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83%計算,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付
違約金,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經原告事先以
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則喪失
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
惟被告村崎公司自108年3月31日起,即未再依約還款
,其債務依約應視為全部到期。
㈡被告村崎公司於104年10月29日邀同被告劉進茗即劉駿弘、
吳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20萬元,借款期間自104
年10月29日至107年10月29日,並分為①96萬元與②224萬元
二筆金額貸放,約定利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
息1.63%計算、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經原告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
告後,則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惟被告村崎
公司自108年3月30日起,即未再依約還款,其債務依約應視
為全部到期。
㈢被告村崎公司於民國104年1月15日邀同被告劉進茗即劉駿弘
、吳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400萬元,借款期間自
104年1月15日至109年1月19日,並分為①120萬元與②280萬
元二筆金額貸放,約定利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
年息1.63%計算、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並約定
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經原告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
催告後,則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惟被告村
崎公司自108年3月16日起,即未再依約還款,其債務依約應
視為全部到期。
㈣被告村崎公司於106年12月28日邀同被告劉進茗即劉駿弘、
吳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6
年12月28日至108年12月28日,並分為①60萬元與②240萬元
二筆金額貸放,約定利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
息1.63%計算、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經原告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
後,則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惟被告村崎公
司自108年3月29日起,即未再依約還款,其債務依約應視為
全部到期。
㈤綜上,被告村崎公司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未清償。又被告劉進茗即劉駿弘、吳素為連帶保證人,依
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村崎公司、劉進茗即劉駿弘部分:
原告主張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均沒有意見,被告村崎公司
確實有借這些款項,被告劉進茗即劉駿弘與被告吳素眞是夫
妻,均為被告村崎公司之連帶保證人。108年2、3月,被告
村崎公司與原告曾經協商,但原告
嗣後未再聯絡被告村崎公
司。被告村崎公司之主要業務為國際貿易,原告目前對於被
告村崎公司之財產為
假扣押強制執行,導致被告村崎公司之
資金無法匯進來,因此被告村崎公司及被告劉進茗即劉駿弘
目前均沒有錢可以清償借款等語。答辯聲明為:
原告之訴駁
回。
㈡吳素眞部分: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
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00頁至202頁):
㈠被告積欠原告之金額如附表所示。
㈡被告劉進茗即劉駿弘為被告村崎公司之登記名義人。
㈢被告村崎公司於102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300萬元,於102
年9月30日分兩筆撥貸,撥貸金額分別為60萬元、240萬元,
該筆借款的連帶保證人為被告劉進茗即劉駿弘、吳素眞,該
筆貸款積欠之金額如
債權附表(即附表)編號1、2。
㈣被告村崎公司於104年10月29日,向原告借款320萬元,於10
4年10月29日分兩筆撥貸,撥貸金額分別為96萬元、224萬元
,該筆借款的連帶保證人為被告劉進茗即劉駿弘、吳素眞,
該筆貸款積欠之金額如債權附表(即附表)編號3、4。
㈤被告村崎公司於104年1月15日,向原告借款400萬元,於104
年1月15日分兩筆撥貸,撥貸金額分別為120萬元、280 萬元
,該筆借款的連帶保證人為被告劉進茗即劉駿弘、吳素眞,
該筆貸款積欠之金額如債權附表(即附表)編號5、6。
㈥被告村崎公司於106年12月28日,向原告借款300萬元,於10
6年12月28日分兩筆撥貸,撥貸金額分別為60萬元、240萬元
,該筆借款的連帶保證人為被告劉進茗即劉駿弘、吳素眞,
該筆貸款積欠之金額如債權附表(即附表)編號7、8。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
債務人於
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及第25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
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
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
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者而言,此
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
即明(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
參照)。
五、原告主張被告村崎公司尚有如前所述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
尚未清償,被告劉進茗即劉駿弘、吳素為借款之連帶保證
人
等情,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借據、
本票
、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連帶保證書、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公
告等為憑 (見本院卷第19至59頁) 。被告村崎公司、劉進茗
即劉駿弘對於原告之請求並不爭執,僅表示原告對其為假扣
押強制執行,斷其生計,使其國外資金無法匯入,目前無錢
可供清償借款等語(見本院卷第19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1項本文規定「當事人對於
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
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
自認」,則本件被告村崎公司、劉進
茗即劉駿弘就本件應視同自認。另被告吳素眞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
依同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
準用第1 項本文之規定,亦應視同
自認。是原告所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實。
六、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村
崎公司、劉進茗即劉駿弘、吳素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
所示之金額,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湘惠
附表:
┌──┬──────┬─────────────────┬────────────┐
│編號│積欠本金(新│ 利 息 │違約金利率及計算期間 │
│ │臺幣) ├────────────┬────┤ │
│ │ │ 起
迄 日 │年利率 │ │
├──┼──────┼────────────┼────┼────────────┤
│ 1. │302,361元 │108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2.92% │自108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 2. │1,209,719元 │108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2.92% │自108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 3. │274,655元 │108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2.72% │自108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按
上開利率10% ,逾期超│
│ │ │ │ │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 計算。 │
├──┼──────┼────────────┼────┼────────────┤
│ 4 │640,771元 │108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2.72% │自108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 5. │916,341 元 │108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2.72% │自108 年4 月17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 6. │2,138,198元 │108 年3 月16日起至清償日│2.72% │自108 年4 月17日起至清償│
│ │ │止 │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 7. │600,000元 │108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2.72% │自108 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 8. │2,400,000元 │108 年3 月29日起至清償日│2.72 % │自108 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
│ │ │止 │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合計│8,482,045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