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誠泰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勝義
代 理 人 吳啟宏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
下稱
系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8號裁
定准許
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主
張權利,
足證系爭支票確為其所有遺失,為此聲請判決系爭
支票無效等等。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本文固定有明文。
惟
公示催告係法院依
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
利
害關係人得以知悉,並判斷是否向法院申報權利,並於一定
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
失權效果之程序,故公示
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而票
據之種類、
發票日、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票號等記載事
項,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票據權利即
非同一。故在宣告票
據無效之
公示催告程序中,如於票據種類等事項有1項以上
之記載錯誤,因該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與原聲請之權利,內
容並非同一,即
難認該公示催告程序為
適法而得據以聲請除
權判決。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
字第98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審
核屬實。聲請人雖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98號
裁定,將上開裁定刊登於新聞紙,然該新聞紙上之公告內容
分別將聲請人之營業所及代理人之
住所登載為「高雄市○○
區路○○路○號」及「臺中市○○區○路○○街○○號」,
且於支票附表中將支票號碼「ZY0000000」,登載「2Y00000
00」,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民國107年12月4日台灣新生報附於
107 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卷宗
可稽。故聲請人登載於
新聞紙上之公告,既未完整登載聲請人之營業所及代理人之
住所,且刊登之支票號碼有誤,致與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
98號裁定所表彰之票據權利迥異,則聲請人所登載之內容
核
與本院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內容
顯有不符,自不能認為係合法
之催告,依前開說明,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
是以本件既
未經適法公示催告程序,聲請人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於
法不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第87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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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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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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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德豐木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107年9月18日 │29,201元 │ZY0000000 │ │
│ │司 │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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