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安慶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章 代 理 人 劉宏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0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宏荃工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107年12月31日 │750,750元 │CD0000000 │ │ │ │司洪世安 │投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