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立堅
代 理 人 陳德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3日
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3號
公示催
告在案。
二、
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23日屆
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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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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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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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右鼎建設有限公司洪│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108年1月10日 │1,763元 │JA0000000 │ │
│ │芬蘭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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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春榮營造有限公司莊│台中商業銀行草屯分│107年12月31日 │2,875元 │TNA0000000 │ │
│ │有範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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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謝仁豪 │台中商業銀行竹山分│108年1月15日 │7,800元 │CN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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