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伸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孟勝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4日
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8號
公示催
告在案。
二、
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
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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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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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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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茗翔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08年2月 8日 │248,500元 │ZE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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