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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勞簡字第2 號 上 訴 人 狄而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裕平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 不服民國109 年8 月12日本院109 年勞簡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2萬5,8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