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 年度勞簡字第2 號
上 訴 人 狄而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志豪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裕平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
不服民國109 年8 月12日本院109 年勞簡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2萬5,80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