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趙正華
訴訟
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
被 告 合盟科技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樺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複 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4 月14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與本件爭執事項有關之事實尚待調查,認本件有必要
命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