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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趙正華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被   告 合盟科技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樺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複 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4 月14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與本件爭執事項有關之事實尚待調查,認本件有必要 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